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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_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处罚

zmhk 2024-05-25
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_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处罚       我非常愿意为大家解答关于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的问题。这个问题集合包含了一些复杂而有趣的问题,我将尽力给出简明扼要的答案,并提供进一步的阅读材料供大家深入研究。1
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_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处罚

       我非常愿意为大家解答关于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的问题。这个问题集合包含了一些复杂而有趣的问题,我将尽力给出简明扼要的答案,并提供进一步的阅读材料供大家深入研究。

1.绿化改建车位是否违规

2.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0修正)

4.占用小区公共绿化用地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5.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6.海南: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_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处罚

绿化改建车位是否违规

       近年来,城市的发展也是越来越快,绿色的植物越来越少,这样让城市成为热岛效应的中心,更重要的是对我们的身体健康也是会受到一些影响。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绿化改建车位是否违规。

       绿化改建车位是否违规

       1、首先,小区的绿化改建车位是违规的。要变更原有的设计方案,那么一定要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再经过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私自更改绿地为车位的,物业已经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2、小区的绿化带,这种是属于城市绿化面积,未经批准就改成停车位,是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受到绿化行政处罚。

       小区绿化的标准是什么

       1、在计算绿地率时,对绿地的要求可以说也是特别的严格,并不是所有长草的地方都能算做绿地率。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

       2、其中,公共绿地,这个又包括了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而宅旁绿地等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在设计计算时也要求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这些也是不得计入绿化用地。

       3、此外,还有几种情况也是不能够把它计入绿地率的绿化面积,比如说有地下车库、化粪池。这些设施的地表覆土一般达不到3米的深度,在上面种植大型乔木,成活率较低,所以计算绿地率时不能计入?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中。

       4、新区住宅建设的绿地率也是不能够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绿地指标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人,小区不小于1平方米/人;同时绿地还要有充足的日照时间,满足居民区活动的要求,所以成片的绿地就应满足不少于1/3的面积在标准的日照覆盖范围之外。

       总结:关于绿化改建车位是否违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是属于违规行为,所以说不能够对它进行改造。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关注我们齐家网来咨询。

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公园绿化率它也是包括公共的绿地。对公共绿地的要求是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该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70%;在房地产开发中,政府有规定这是这个指标,一般是不少于30%。公园的绿化率一般要求要达到65%以上。

       “绿地率”它是用来描述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在计算绿地率时,对绿地的要求非常严格。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而宅旁绿地等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在设计计算时也要求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

       绿地率通常以下限控制:并不是长草的地方都可以算做绿地率,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土地或地表覆土达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们上面是否有绿化,都不计入绿地面积。

       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绿化率也是如此,公园的绿化率较高,建筑密度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

       :绿化率计算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1、绿化率=绿化面积(包括覆土绿化和实土绿化)÷规划面积。

       2、新建居住区绿化面积每人不能低于2_,居住小区每人绿化面积不能低于1_,旧区改造绿化面积不能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3、覆土高度>1.5米时,绿地面积要为覆土面积的50%,覆土高度3米时,绿地面积要为覆土面积的100%。

       4、实土绿化面积要在总绿化的50%以上,覆土面积要在总绿化的50%以下。

       5、集中绿地每人指标,集中绿地不能

       6、建筑高度不到18米的,则绿化面积为总面积的20%。

       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占用小区公共绿化用地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第四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区、县属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市公园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审批新建公园的总体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

       (二)制定公园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三)制定有关公园的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目标;

       (四)负责市属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五)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区、县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所属公园的总体规划;

       (二)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三)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第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依法实施公园的规划建设,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

       (二)实行优质服务,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

       (三)开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科学普及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

       (四)受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处理游客违反本条例行为。第七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单列专项经费保证公园的养护和管理。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和社会集资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养护、管理经费。第八条 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的保护。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民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对在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园的总体规划根据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其各项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批准的公园的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承担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

       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原备案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备案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改变。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 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侵占。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园建设用地性质的,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相应的规划公园建设用地。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各类建设项目不得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

       市政工程、公用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等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征得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不少于占用面积的土地和补偿经济损失。

       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的比例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逐步调整达到。第十四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重点园林给予重点保护和管理。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占用小区公共绿化用地,需要将其恢复原貌,并承担罚款。区绿化用地由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

法律分析

       对于违规占用绿地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整改并恢复原貌。对于不予恢复的,物业公司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解决,对情节较严重的物业公司将向所属区域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上述案件中,业主的户外花园已超出了其住宅专有部分的范围,房屋平面图载明的庭院范围之外的部分应由小区业主共同享有,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占公共部位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海南: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8月12日消息,经海南省政府同意,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下发《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六个严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通知》包括: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方面。

       《通知》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建立健全耕地卫片监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卫星遥感、信息技术等手段,统筹各方力量,监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情况,优质的水田和永久基本农田要优先用于粮食生产。

       二是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管理,实行耕地网格化监管,建立全过程执法监管闭环体系,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效益“四位一体”保护。

       三是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执法监管,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海南6个市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较大

       此前的8月5日,海南省政府召开土地卫片执法工作警示约谈会,对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中违法占用耕地比例及面积较大、有关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儋州、琼海、文昌、定安、澄迈、乐东等6个市县开展约谈,督促压实市县主体责任,加快做好整改工作。

       此次《通知》规定,禁止占用耕地种植严重破坏耕作层的林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以及桉树等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得享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禁止以城乡绿化隔离带、城市景观公园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正在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科学合理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查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江河、河渠两侧以及湖泊、水库、塘堰和湿地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履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报批及调整补划手续。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严禁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等。对经过科学论证确有必要建设且难以避让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对未履行审批手续并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立即停止并限期整改。

       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要根据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对自然保护地进行合理分区,一般控制区内零散分布的永久基本农田对生态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要有序退出。

       严格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巩固清理整治成果。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规范设施农业项目上图入库。严格落实“田长制”,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动态监测,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禁未批先用、未供即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控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要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实地踏勘,严格论证审核,并按程序报批。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临时用地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超过规定的时限长期使用。

       去年7月3日后的违法占用耕地新建、扩建、续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均属“顶风违建”

       根据自然资源报的报道,今年5月-6月,全国有17个省(区、市)报送了地方主动发现的2020年7月份以后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典型案例42起,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沈阳局在实地抽查时发现1起。经相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截至2021年7月7日,有40宗已整改到位,其他3宗正在整改中。

       自然资源部通报指出,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7月3日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以后违法占用耕地新建、扩建、续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均属“顶风违建”。

       自然资源部强调,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一、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自然山体保护规划、城市绿道系统规划、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

       (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将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一项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和区域绿地,其含义分别为:

       “(一)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 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 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科普教育、应急避险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 “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

       “(三)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中的规划绿地。

       “(四)防护绿地,是指具有生态、卫生、隔离、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化用地,包括城市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五)区域绿地,是指市(县)域范围以内、城市建设用地之外, 对于保障城乡生态和景观格局完整、居民休闲游憩、设施安全与防护隔离等具有重要作用的各类绿地,包括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二、对《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负责;

       “(二)江河、湖泊、水库(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

       “(八)临时占用的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由占用者负责。

       “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四)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镇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镇道路造成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未进行标准化打围作业或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六)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生活垃圾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好了,今天关于“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